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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旬老人养老院坠楼身亡,法院判定机构承担部分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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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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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年逾九旬的未婚无子女老人,在养老院生活了八年后,因凌晨独自走到四楼不幸跌落,最终导致重伤并去世。其弟弟向法院提起诉讼,索赔金额达到39.5万元。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近日以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养老机构在事件中承担15%的责任,并需赔偿6.1万余元。

法院裁定,周乙的父母均已去世,兄弟周甲多年来一直照顾其生活,但因年事已高难以继续照料,遂决定将周乙送入养老中心接受全天候服务,每月支付1500元的费用。事件发生在今年1月14日凌晨3时29分,周乙从房间走出,与巡查人员交谈后,未能被及时劝阻,继续走向楼梯,随后不幸跌落。工作人员于4时17分发现周乙并通知其弟弟,随即送其就医,但因伤势严重,周乙于次日凌晨去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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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指出,虽然养老机构未能有效阻止周乙的危险行为,对其摔伤负有部分责任,但由于周乙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最终法院判定养老中心只需承担15%的赔偿责任,周乙自负85%的责任。经核算,涉及周乙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342598.61元,同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,最终计入养老中心应赔偿额为61389.8元。 球友会